| 标 题: | 关于济南市民是否可以饲养带有标识卡的陆龟 |
| 内 容: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局: 您好! 近期,本人关注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于2024年1月在河南省启动了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工作,明确将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等五种陆龟纳入可人工繁育并作为宠物饲养的试点范围,且要求加载专用标识及溯源芯片。同时,据公开信息显示,同批开放的带有标识卡的鹦鹉类物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依法饲养。 基于上述政策背景,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本人特此咨询济南市民是否可以饲养持有河南省试点发放的合法标识卡及溯源芯片的陆龟。 恳请贵局结合国家试点政策及地方实施细则,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答复。 此函,盼复。 |
| 提交时间: | 2025-12-27 |
| 答复部门: |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答复日期: | 2025-12-29 |
| 答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济南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关于济南市民是否可以饲养带有标识卡的陆龟”咨询问题,具体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陆龟是龟鳖目陆龟科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附录一和附录二中,属于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山东省不是试点省份,与河南省的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规定不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济南市民不可以将带有标识卡的陆龟作为宠物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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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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