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打印 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5-11-07


专家介绍:李庆光,现任济南市工程咨询院初设及概算评审部主任,高级工程师。

个人简介:济南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长期致力于工程咨询与项目管理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主持完成了1200余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评审工作,其中包括济泺路穿黄隧道、工业北路高架、广安门医院济南医院等工程,涉及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并参与编制了《济南市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控工作导则》。


近期,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25〕6号),标志着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向着更加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的方向迈出了坚实一步。为帮助各相关方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我们特别邀请了项目管理领域的专家李庆光,就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深度解读。

问:新《办法》明确了“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和“代建单位”三方角色。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理解这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避免出现管理上的“真空”或“越位”?

答: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理解这三者的关系是成功实施代建制的关键。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解释:

项目(法人)单位是“业主”或“客户”(甲方)。它的核心职责是“出题目”,即明确项目的需求、功能和标准(第十四条)。比如一所学校要建新校区,学校就是项目(法人)单位,它最清楚需要多少教室、什么样的实验室。它负责项目的发起、立项,并最终“收货”(接收资产、办理产权)。

代建单位是“专业管家”或“项目总经理”。它的核心职责是“解题目”,即利用其专业能力,将项目(法人)单位的需求变成现实(第十六条)。它负责从施工图设计开始的全过程管理,控制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它虽然名义上代行项目(法人)单位的职责,但其权力来源于代建合同,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事。

责任单位是“总协调人”和“监管者”。它通常是项目(法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比如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它的核心职责是“审题目”和“督过程”(第十五条),确保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府的总体目标,并对代建过程进行宏观监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但不直接介入具体的工程管理事务。

如何避免“真空”和“越位”?关键在于厘清合同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项目(法人)单位与代建单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一切以《代建合同》为准。责任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是行政隶属或指导关系。责任单位的监管应聚焦于年度目标、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等关键节点(第二十一条),而不是对代建单位的日常管理指手画脚,这会破坏代建制的专业性。项目(法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委托了代建就当“甩手掌柜”,它仍需深度参与需求确认、设计审查、招标监督和最终验收等关键环节。


问:《办法》第九条对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涵盖了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和工程设计等多个领域,这是否意味着准入门槛比较宽泛?这对项目管理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这个规定看似宽泛,实则是为了适应不同类型项目的复杂性,实现“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的精准匹配。这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务实性。

对于功能复杂、集成度高的项目,如大型医院、科研中心等,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具备“施工总承包和工程设计”(即EPC)资质或具有丰富全过程工程咨询经验的单位。这类单位能更好地实现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优化项目方案。

对于标准化的办公楼或普通公共建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可能更有优势,因为它们在成本控制、市场资源整合方面经验丰富。

对于一些以工程质量、安全为首要目标的基建项目,由资深工程监理企业转型而来的代建单位,可能在过程管控方面更为严谨。

这种“不拘一格”的资质要求,实质上是鼓励市场竞争,让不同类型的专业机构都能参与进来。项目(法人)单位在招标时,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更具体的业绩、团队、技术方案等要求,来筛选出最适合本项目的“管家”。这要求项目(法人)单位在招标阶段就要有清晰的判断力,而不是简单地看资质证书。


问:《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出了对投资结余资金进行奖励的机制,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既激励代建单位,又防止其为追求奖励而降低建设标准或牺牲工程质量?

答: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正向激励”条款,目的是引导代建单位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来节约投资。要防止其异化,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的“制衡机制”:

奖励基数是“最终批复的概算”:这意味着任何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调整,都必须先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第十九条)。代建单位无法通过私自“减配”来制造结余。

质量终身负责制是“硬约束”: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法定责任(第六条),并且在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要承担保修责任(第二十五条)。如果因降低标准导致质量问题,后期的维修、返工成本远高于所能获得的奖励,甚至可能面临处罚。

过程监督是“防火墙”:项目(法人)单位和责任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重要节点检查(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等环节负有监督职责。任何对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偏离,都应在过程中被发现和纠正。

奖励兑现与项目移交、决算审计挂钩:奖励的计算和支付,必须在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和审计之后。审计环节会严格审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确保所谓的“结余”是真正通过管理优化、技术进步实现的,而非偷工减料。

因此,这个奖励机制是一个“戴着镣铐的舞蹈”,代建单位只能在不降低质量、不改变功能、不缩小规模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改进工艺、科学管理等方式去争取,这才是政策设计的初衷。


问:《办法》规定代建单位可以“以项目(法人)单位名义”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这种授权在法律层面和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出现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答:“以项目(法人)单位名义”是一种法律上的委托代理行为。这极大地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避免了事事都需要项目(法人)单位出面的繁琐。但权责必须清晰:

法律主体不变:项目的报建主体、法律责任主体依然是项目(法人)单位。对外,如与政府部门、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时,项目(法人)单位是第一责任人。

内部责任依合同划分:代建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之间通过《代建合同》来明确内部责任。如果是因为代建单位在代理过程中,因其自身的过错(如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规定办理等)导致了罚款、工期延误等损失,那么项目(法人)单位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依据代建合同向代建单位进行追偿(第三十五条)。

授权范围必须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在出具委托书时,必须明确授权的范围、事项和期限。代建单位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超越授权的行为是无效的,造成的后果由代建单位自行承担。

简单来说,就是“对外,项目单位是‘户主’;对内,代建单位是犯错的‘管家’”。这种模式既赋予了代建单位必要的办事权限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又通过合同和法律手段确保了其行为受到约束,最终责任链条是清晰的。


问:对于一个即将实施代建制的项目(法人)单位,例如一家医院或学校,他们应该如何快速转变角色,从“建设者”变为“管理者”,并有效监督代建单位?

答:角色转变是成功的关键。项目(法人)单位不能再像过去一样,纠结于钢筋用什么牌子、混凝土标号够不够这些具体事务,而应提升管理维度,做好以下三件事:

1.抓好“两头”:

抓前端——定好需求:在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要下足功夫,把自身对项目功能、流程、标准的需求想清楚、说明白,并转化为清晰的设计任务书。这是代建单位一切工作的基础,前期需求越模糊,后期变更和扯皮就越多。

抓末端——验好收:在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阶段,要组织专业力量,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拿到的“产品”是合格的、满足使用需求的。

2.管好“两件事”:

管好合同:将《代建合同》作为核心管理工具。定期对照合同检查代建单位的履约情况,包括进度、质量报告、资金支付申请等。所有重要的沟通和决策都应留下书面记录。

管好变更: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于代建单位提出的任何涉及功能、标准、投资的变更申请,要组织内部和外部专家进行审慎论证,确认其必要性,并严格按程序报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旧习。

3.用好“一个人”:

项目(法人)单位应指定一个经验丰富的项目代表或团队,作为与代建单位沟通的主要接口。这个人要懂项目管理,理解自身需求,能够有效参与到施工图审查、招标监督、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中,实现对代建单位的有效监督,而不是盲目监督或无端干涉。

总之,项目(法人)单位要从“运动员”转变为“教练+裁判”,设定好目标,监督好规则,让专业的代建单位在场上发挥,最终共同实现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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