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720/2024-00053 组配分类: 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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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行政执法责任确定(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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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

1.执法事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发)

(1)行政许可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2)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杨宝来、杨彬彬)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杨宝来、郑  艳)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办理时限为1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4天;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4号,2016年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1.执法事项: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2)行政许可条件

①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②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③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范志强、王晓燕)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郑  艳、杨  宁)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4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1.执法事项(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行政许可条件

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范志强、王晓燕)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郑  艳、杨宝来)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执法事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

(2)行政许可条件

①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②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③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④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①②③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⑤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①②③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赵金路、郭  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2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执法事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

(2)行政许可条件

①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②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③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④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①②③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⑤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上述①②③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赵金路、郭  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2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1.执法事项(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

(2)行政许可条件

①开好防火隔离带;②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③准备好扑火工具;④三级以上风力不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⑤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乔树文、孙  晋)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七)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执法事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2)行政许可条件

①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②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③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乔树文、孙  晋)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八)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1.执法事项: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1)行政许可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植物检疫条例》

(2)行政许可条件

①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②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除检验检疫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种类入境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③引进草种的,申请人在引进并确定种植地点后30天内,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每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在8个月内核销完;④引进除草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引进回执,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马华博、孙  晋)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即办。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⑧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和报告、听证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注意:如果需要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招标、拍卖环节的职责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详细规范。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0.5个工作日。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注意:行政许可的初审适用行政许可职权分解格式。

4.执法责任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一)

1.执法事项

(1)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行政执法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刘  省、侯宪龙)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光华、刘  伟)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苏先春)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二)

1.执法事项

(1)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2)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3)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等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4)擅自使用风景名胜区名称或者盗用、仿冒风景名胜区徽志的处罚

(5)在风景名胜区内放牧,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的处罚

(6)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处罚

(7)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引入外来物种的处罚

(8)在风景名胜区内,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9)超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确定的地点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0)在风景名胜区内,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杨宝来、杨彬彬)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杨宝来、郑  艳)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三)

1.执法事项

(1)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处罚(放牧、割草、砍柴)

(2)对在封山育林区内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3)对古树名木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的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林业生态建设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王  磊、王孝波)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董  伟、李新华)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杨  波)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四)

1.执法事项

(1)对非法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2)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3)对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4)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罚

(5)对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罚

(6)对造成湿地污染或者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而拒不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处罚

(7)对擅自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或者在湿地范围内施放药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刘海波、陈永森)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宋  桥、王洪帅)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五)

1.执法事项

(1)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的处罚(狩猎);

(2)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3)对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生物的处罚;

(4)对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罚;

(5)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6)非法人工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7)非法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8)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9)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0)非法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处罚;

(11)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2)对破坏野生动物的窝、巢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13)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14)对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超标准排放工业污水、废气,堆积工业废渣,倾倒生活垃圾,使用有毒、有害药物的处罚;

(15)对在自然保护区内围湖(围海)造田的处罚;

(16)对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处罚;

(17)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18)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9)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20)非法采集、收购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21)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22)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范志强、王晓燕)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郑  艳、杨  宁、杨宝来)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六)

1.执法事项

(1)对擅自进入国有林场(苗圃)进行养蜂、狩猎、采集、放牧等活动的处罚;

(2)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5)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7)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8)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9)对《山东省种子条例》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

(10)对改变技术产品用途和未建立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赵金路、郭  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周建国、杨  波)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行政处罚(七)

1.执法事项

(1)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用火的处罚;

(2)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3)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4)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5)对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6)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7)对在封山育林区内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的处罚;

(8)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9)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的处罚;

(10)对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的处罚;

(11)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2)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15)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16)对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17)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18)对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9)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20)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1)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22)对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济南市湿地保护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乔树文、马华博、孙  晋)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审查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周建国、杨  波)

3.岗位职责:

(1)立案岗位职责:

①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②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③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调查岗位职责:

①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②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③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④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⑤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⑦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⑧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属重大行政处罚的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岗位审核;

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⑩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①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②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③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⑤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⑥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4)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行政强制

(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等

1.执法事项(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等)

行政强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执法事项: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审查岗位职责:

①立案。发现违法事实后,应当进行初步调查,经核实违法事实存在的,在24小时内填写《行政强制立案审批表》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批准立案或不立案。需要立案的,进入调查取证;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说明情况;

②调查。查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③提出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报告,并送合法性审查岗位审查;

④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按照民诉法规定的送达程序送达决定书;

⑤执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2)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3)决定岗位职责:

①签字作出行政强制或不作出行政强制的决定;

②重大的行政强制决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交审查岗位制作决定书。

4.执法责任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行政确认

(一)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1.执法事项(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行政确认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林业生态建设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王  磊、王孝波)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董  伟、李新华)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

1.执法事项:森林植物检疫员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的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马华博、孙  晋)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唐拥军、王  慧)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⑥办理期限为7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7天。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行政确认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行政确认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行政确认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行政确认书。

4.执法责任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行政检查

1.执法事项

(1)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2)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捕捞、放牧、采集、收割、养殖、旅游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3)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4)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及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6)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对种子质量的检查;

(8)对草种生产、加工、检疫、检验的监督管理;

(9)森林火灾隐患及重点森林消防单位监督检查;

(10)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

(11)对树木花草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12)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森林资源和湿地保护监督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风景园林管理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根据《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职权的分解和岗位职责的确定,可以参照上述八类中相近或相似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岗位职责确定格式。

(一)备案

1.执法事项

(1)招标文件备案

(2)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3)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

(4)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5)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备案

备案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战略规划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依法依规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完善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实施备案。

(3)对备案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4)备案文件、资料及时总结,整理归档。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4.执法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种子条例》《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二)审批

1.执法事项

(1)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的审批

(2)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审批依据:《山东省国有林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赵金路、郭  瑞、范志强、王晓燕)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郑  艳、杨宝来)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焦国荣)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审批回执书;

⑥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审批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审批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审批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审批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审批回执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三)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1.执法事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批准)

批准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修正)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战略规划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完善批准工作的标准、程序、结果文书等具体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实施,依法依规对招标人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进行批准。

(3)对不符合批准要求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送达申请人。

(4)送达结果文书。

(5)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6)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7)申请文件和批准结果文书及时总结,整理归档。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4.执法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

(四)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

1.执法事项(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

调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科技与产业发展处

受理岗位:(执法人员:赵金路、郭  瑞)

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王德君、孙桂芝)

合法性审查机构:政策法规处

合法性审查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王光华、刘  伟)

决定机关: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决定岗位:(决定人:杨  波)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调解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调解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调解回执书;

⑥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④发现调解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审查岗位制作的调解是否公正、实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②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③办理时限为2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对报送调解的书面意见进行审定;

②重大的调解事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签发调解回执书。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1.执法事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监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处

3.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疫源疫病监测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3)强化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依法受理、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4.执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六)其他

1.执法事项

(1)在草原防火期内,批准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2)为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颁发草原防火通行证。

实施依据:《草原防火条例》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防灾减灾与安全监督处

3.岗位职责

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严格规范审批标准,依法依规实施。

4.执法责任

根据《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