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息来源: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久性绿地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已建成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五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与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永久性绿地的确认工作。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绿化主管部门。

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后,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认永久绿地,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永久性绿地在下列绿地中进行确认: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

(二)区域绿地;

(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条 永久绿地实行名录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永久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

条 永久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永久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公示牌,注明永久绿地名称、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管理,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财政事权归属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行政审批、文化和旅游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十一条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有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二条  绿化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管线以及未经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三)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违反修剪技术规程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

采石、采砂、采土

(六)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

)倾倒、排放废弃物、有害有毒物质;

)偷盗、践踏、损毁绿化植物和设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第十条 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

第十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地下空间利用、必须建设的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

(一)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第十条 因抢险救灾,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所有权人和绿化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绿化,乔灌木不适宜栽植季节等特殊情况与产权单位协商恢复绿化。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济南市绿化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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