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不断推进,永久性绿地划定和保护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亟需颁布相应的文件来规范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出台目的
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的要求,制定《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将具有保护价值、需要长期保留的城市绿地、公园景区等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切实加强城市绿地保护力度,推动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不断巩固绿化质量和成效,维护城市生态安全。
三、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制定。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 根据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 第 112号,在 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3.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 2018年1月24 日山东省政府令第 311 号修订。)
4.济南市绿化条例(2021年10月28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5.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宁政规字〔2019〕5号)
6.重庆市永久保护绿地管理办法(渝城管局发 〔2021〕10号)
四、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学习借鉴了南京、重庆等城市关于永久性绿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广泛征求了公众、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到历城、商河园林绿化部门调研。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办法》中的主要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对合理性意见进行了吸纳,形成了本《办法》。
五、重要举措
《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二十条,主要围绕永久性绿地的定义、管理部门和职责、确定范围、确认流程、名录管理、标识设置、禁止行为、管护制度、用地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定义与范围。依据《济南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十五条,《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已建成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办法》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确定范围,指在制定过程中通过研究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类型。同时依据《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
(二)关于确认流程。主要依据《条例》第十一、三十五条,《办法》明确市绿化主管部门与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永久性绿地的确认工作区县绿化部门会同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市绿化主管部门核定后,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认永久性绿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名录管理。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办法》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永久性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等基础信息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并定期更新。
(四)关于标识设置。为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参照南京、重庆等城市永久性绿地管理的做法,《办法》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经确认公布后,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永久性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统一规格公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四至边界图、面积、确认时间、养护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五)关于用地保护。为加强对永久性绿地的保护,防止永久性绿地因各类城市建设项目随意侵占,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办法》明确纳入永久性绿地名录的绿地,除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性质、范围、用途。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地下空间利用、必须建设的管线及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
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中的“永久性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已建成的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城市绿地。
七、解读机构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绿化监督处
联 系 人:逄好胜
咨询电话:0531-51703171
相关链接:济南市永久性绿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