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唐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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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4月2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检查发现,唐某某在一级森林防火区——某村村南自家自留地内吸烟,丢弃烟头引燃杂草,过火面积15平方米,无林木损失。

【处理意见】森林防火期内,唐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引燃杂草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对唐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警示提醒】当前,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防火区内吸烟、烧荒燎地边、上坟烧纸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示大家牢固树立全年森林防火的意识,凡是被北京市纳入森林防火区的,一律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香、烧纸、烧烤、驴友野炊等用火行为。(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