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张某某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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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海淀区园林绿化局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某虽然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但是,张某某在一级森林防火区——其所承租的林地内未按照要求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包括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未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未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未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虽然未造成后果,但是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隐患。

【处理意见】张某某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对张某某给予1500元罚款。
【警示提醒】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根据要求配备足够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来源:中国森林草原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