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720/2024-00163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4-09-19 发布日期: 2024-09-19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园林字〔2024〕32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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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部门、各区县(功能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南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指导意见


为增强公众绿化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及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体和范围

认建认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或树木的建设、栽植、管养或提供资金、物资委托专业绿化部门对认建认养的绿地进行建设、栽植、管养等公益性行为。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向绿地管护单位提出认建认养申请,成为认建认养人。

认建认养范围包括本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地和树木,以及“共建花园”建设范围绿地。

二、内容形式及标准

(一)内容

1.绿地建设或提升,苗木栽植、养护,其中“共建花园”包括方案设计。

2.提供绿地建设、养护、绿化设施维护资金、物资。

(二)形式

1.认建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的建设提升、苗木栽植、管理养护;有设计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可参与“共建花园”的设计,设计方案经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后实施。

2.依照认建认养协议要求并参照城市绿地建设、管理养护标准提供相应的资金、物资,委托专业绿化单位进行建设、养护。

(三)标准

认建认养绿化建设应符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202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标准,养护管理标准应达到《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DB37/T 5249-2023)二级以上。

三、程序和时限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人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向绿地管护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绿地的名称、位置、范围、数量或面积,以及认建认养的形式、资金、物资、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等内容。协议应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协议由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认建认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续签协议。

四、责任与权利

(一)双方责任

绿化管护单位:

1.提供绿地养护管理的基础资料。

2.加强舆论宣传、技术指导,组织相互观摩学习交流。

3.指导认建认养人申请义务植树尽责证书。

认建认养人:

1.按照审核通过后的设计方案实施绿化建设。

2.负责绿地及苗木的栽植、养护,绿化设施的维护,或依照协议约定提供认建认养资金、物资。

3.接受园林绿化部门和管护单位的监督管理。

4.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擅自在绿地内增设建(构)筑物(含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的性质、功能、管护责任主体和产权关系。

(二)双方权利

绿化管护单位:

1.依认建认养协议监督认建认养人提供的资金、物资使用情况。

2.为享有标志权和冠名权的认建认养人设立标志牌。

3.对认建认养人建设、栽植、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认建认养人:

1.有权对提供的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查询。

2.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

3.享有在绿地内设立标志权。

4.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认建认养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一定期限冠名权,冠名期限由协议约定。

标志牌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审定,绿地管护单位负责设置和维护。标志牌简要标明认建认养人的名称和具体项目的名称、期限。

五、组织实施

1.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绿委办)负责制定认建认养制度。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绿委办)负责组织发动和监督指导。

2.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拟定认建认养绿地清单,明确认建认养的形式、内容、标准,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公告实施。

3.绿化管护单位与认建认养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签订认建认养三方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认建认养人向其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提供认建认养资金。

4.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每季度对认建认养绿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累计两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认建认养资格, 同时取消标志权和冠名权。每年年底对认建认养绿地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认建认养管护好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5.市、区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大对绿地认建认养活动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力度,树立典型,总结经验,扎实开展绿地认建认养活动。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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