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案例警示
1.据“西昌发布”消息,2024年2月12日15时43分,西昌市马道街道办家园社区发生森林火情,经各级各类队伍213人全力扑救,明火于当日18时许全部扑灭。经调查,起火原因为就读于西昌市某小学的吉好某某(男,彝族,现年9岁)邀约李子某某(男,彝族,现年9岁)、沙某某(男,彝族,现年14岁)一起到马道铁路公安处家属区背后燃放烟花,引燃杂草而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为0.3公顷,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涉案人员监护人追偿损失30万元。
2.据“西昌发布”消息,2024年3月10日,西昌市开元乡开元村2组村民沙某某(男,彝族,现年9岁)、陈某(男,彝族,现年9岁)、陈某某(女,彝族,现年11岁)、阿忠某某(男,彝族,现年6岁)在裕隆回族乡马国鱼塘旁山沟里放羊时,多次用打火机点燃树枝玩耍。16时50分,第6次点燃树枝后风势增大,山火迅速蔓延而引发火灾,经各级各类队伍410人全力扑救,明火于当日全部扑灭,过火面积9.4397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15万元。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涉案人员监护人追偿火灾损失115万元。
3.聂某某失火案,2024年2月19日,聂某某在关岭自治县永宁镇白岩村养马洞组龙头山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37.67公顷(565.05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聂某某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购买2万株树苗进行补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陈某某(75岁)失火案,2024年2月20日,陈某某在关岭自治县花江镇凉井村柏家水井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24.38公顷(365.67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龙某某失火案,2024年2月20日,龙某某在关岭自治县花江镇中寨村板弄组马槽井地里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5.66公顷(85.05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