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720/2025-0021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6-01-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 标题: 【文字解读】《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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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2021年10月,我局制定印发了《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济园林字〔2021〕28号)(下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就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要求,同时,市民、游客对城市公共绿地配套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在坚决维护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公益属性基础上,大力盘活存量国有资产,避免闲置浪费,使其在服务公众的同时实现保值增值。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服务和利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规范运行,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对2021年印发的《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新版《办法》。
二、决策依据
新版《办法》严格遵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要求,各项规定合法合规。主要决策依据包括: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关于物权、合同等方面基本规定。
2.行政法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于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3.济南市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资〔2021〕21 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济财资〔2023〕23号)、《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济财资〔2024〕10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特别是与《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济财资〔2024〕10号)等最新的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文件进行了全面对标和衔接,确保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所属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管理与全市要求保持一致。
三、出台目的
新版《办法》旨在建立规范、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机制,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保障公园风景区公益属性。明确“公园姓公”、服务公益的基本原则,严禁利用公园风景区内的国有资产设立各种类型的私人会所,确保公园内所有服务性设施设备均面向公众开放;严禁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二是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秩序。在强化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监督管理措施的同时,注重建立统一、透明的工作流程,从拟有偿使用国有资产价值评估、公开竞价到合同履行、依法清退等全流程规范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是提升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效率。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既要符合规定、规范秩序,又要精细管理、提升效率,特别是对于累计短期租赁、前后相继出租项目“空档期”等实践问题,需要完善和规范相应制度规定,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效益。
四、重要举措
为实现前述目的,根据各级法规政策要求及工作实际,新《办法》推出了部分重要管理举措:
(一)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属于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的部分权限交由公园、风景区服务管理机构行使,提高针对部分累计承租期限较短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审批效率。在规定出租项目免租金装修期期限基础上,由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出租项目规模、现状以及拟承租项目经营业态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免租金装修期。
(二)细化规范内部工作要求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调整为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提高工作规范性。对于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的项目,首次规定自收到公园、风景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的完整申报材料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规范国有资产公开招租中出现特殊情形的处理措施
对于经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公告期满仅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等公开招租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形,与《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相衔接,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式,既保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值的最大化,也进一步提高公开招租工作效率。
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主要是对免租金装修期进行了合理调整,这是在总结实践工作经验基础上,所做出的更有利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规定。一是将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免租金装修期,由原则上不超过15天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20天;二是对于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经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专题研究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免租金装修期。
六、新老政策衔接
(一)新老《办法》规定适用的平稳衔接
对于新版《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签订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继续按原合同执行。这种“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规定,保障了政策的连续性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一刀切”适用新规定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
(二)新《办法》管理措施的更新升级
新《办法》严格按照《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济财资〔2021〕21 号)《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筹盘活工作的实施意见》(济财资〔2023〕23号)《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济财资〔2024〕10号)等规定,相较于2021版的老《办法》,共有实质更新升级11处(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新《办法》为适用新的上级规定预留接口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家动态调整国有资产盘活利用政策,省、市也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情况出台配套规定,为使《办法》更好适应这种动态调整的需要,明确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时,适用新的上级规定,确保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始终合法合规。
七、解读机构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政策法规处
具体联系人:刘伟
咨询电话:0631-51703161
附表: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实质修改情况对比表
序号 (以修改后条款序号为准) | 原规定内容 | 修改后规定内容 |
第七条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组织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定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抽取的专业评估机构应经财政部门认可,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前,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资产有偿使用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
第十五条 | 除第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资产租赁事项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 |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资产出租事项由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连续12个月以内,承租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资产出租事项,由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审批,并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备案。 |
第十六条 | 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租赁,应提前3个月向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提报申请、资产租赁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拟租赁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价格评估报告、招租方案等。 属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经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实施。 | 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出租国有资产,应提前3个月向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提报出租申请、出租资产事项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出租事项单位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价格评估报告、招租方案等申报材料。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属市财政局审批权限的,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按程序完成审核,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审批;属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审批权限的,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完整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
第十七条 | 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租赁,原则上应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公开招租应设置项目底价,项目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公开竞价时,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机关纪委、风景园林管理处和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应派员监督。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 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进入济南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竞价最高者获得承租权。 公开招租应设置竞价底价,竞价底价除《济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济财资〔2024〕10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低于评估价。公开竞价时,可邀请公证机构或驻场律师参加。 不便于公开招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出租。 |
第十九条 | 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公开招租时,招租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报名受理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租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 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公开招租时,招租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租结果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成交公告无异议,15日内与承租人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办理相关资产的交接手续。 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
第二十条 | 报名受理期满后,产生三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竞价;不足三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应当终止竞价,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第二次报名受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仍旧只有两家的,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与两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达成一致后,可以组织竞价;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根据竞价交易规则,可现场调整为协议转让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经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 公园、风景区的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文化产业、餐饮、游乐设施等项目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8年。 | 公园、风景区的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第二十三条 | 公园、风景区的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租赁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承租人应一次性支付租金;租赁期限超过两年的,每一年为一个支付期。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 公园、风景区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每一年为一个支付档期。承租人支付租金,应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
第二十四条 | 对于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项目,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15天;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 | 确需装修的出租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20天;500 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的项目,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30天;对于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免租金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在本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根据出租项目建筑体量或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免租金装修期。 出租项目建筑体量较大或者投资金额较大,免租金装修期超出前款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专题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备案。 |
第三十条 | 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切实加强签约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收缴租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公园、风景区管理服务机构应切实加强签约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收缴有偿使用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承租人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整体转租,不得擅自分租、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第三十五条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公园、风景区单位预算。 |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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