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济南市绿化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园林和林业绿化法治建设,科学落实该条例,实现依法建绿、依法护绿,我局起草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邮箱:zhengcefaguic@jn.shandong.cn
2.信函方式。邮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E0418室,邮编: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字样。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联系方式。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9日。
附件:1.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的和依据】第一条 为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和拓展城乡绿化空间,绿化和美化城乡生态环境,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职责分工】第二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区县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区县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热线设立】第三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树种选择】第四条 城市绿化根据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科学选择、合理配置绿化树种草种,突出地域化特色。
市区应当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主城区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柳(雌株)树,确需栽植的应当选择优良雄株或改良品种,原有飘絮树种应当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
居住区周边要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坚持普遍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创造优美环境。
凡引进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应按国家规定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检疫,经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引进的苗木、花卉及种籽等国家暂无明确规定的,引种单位也应送有关部门检验、检疫,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未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或报送检验、检疫部门未经批准擅自投入使用造成严重疫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老城区绿化】第五条 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建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增量,积极推进规划绿线范围内未实施的各类绿地的建设。
【公园建设】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鼓励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开展山体公园提升行动,完善游览服务设施,嵌入文化元素,强化维护管理,建立“园长制”。
【居住区绿化】第七条 各区县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部队等应按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等活动,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绿化先进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保护好原有绿化规模和大树,引导居民开展庭院、阳台绿化美化,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城市道路】第八条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选择冠大荫浓、生长健壮、适应城市道路环境条件的树种,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增强遮荫防护效果。开展行道树复壮、大树培育和破“硬”换土行动,改善城市树木立地条件,建设提升一批特色景观道路、街区,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特色化转型。
城市新建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当大于1.5m。
【统筹城乡绿化】第九条 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并依托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适当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
【绿地率执行标准】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居住区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二)道路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三)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国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绿地率不达标】第十一条 因用地面积或者其他必要性建设指标限制,在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不符合《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类型、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绿化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城市绿化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受理。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行组织预验收、竣工验收,并持相关材料到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其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建设单位超过园林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6个月(不可抗力除外)仍未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的,视为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终止。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与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一致。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达到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及相关要求。
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情况并报送绿化主管部门,由绿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对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绿化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园林企业信用系统进行管理或抄告相关部门处理。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立体绿化的概念及实施要求】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要同步实施立体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的平屋顶,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宜不低于50%。
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鼓励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实施立体绿化应当保障安全,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因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确需占用、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报告项目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实施。
【立体绿化指导检查】第十四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立体绿化的建设标准进行指导检查。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花园式单位”“花园式小区”评选条件。
【顶面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以下比例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0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6米以上不足1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6米以上的,按60%折算绿地面积;
(四)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3米以上不足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3米以上的,按40%折算绿地面积;
(五)地下设施顶面绿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折算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第十六条 新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50米(含)以下的平台、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的,平台、屋顶绿地面积按照下列比例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及以上,且小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按100%折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及以上不足1.5米,且小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70%的,按80%折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及以上不足1米,且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的,按50%折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且以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的,按30%折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2米及以上不足0.3米,按10%折算绿地面积。
【绿地养护】第十七条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地管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确保绿地完整。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城市绿地、行道树树池内禁止堆放含有融雪剂的冰雪,相关部门施洒(撒)的融雪剂应当距绿化带两侧路沿石1.5米以上,人行步道除雪作业严格控制融雪剂的使用量。
地下空间顶面种植乔木区覆土深度应大于1.5m。
【绿化行政许可证】第十八条 申请人实施城市绿地占用、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古树名木迁移,应当取得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或者批准文件。
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的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载明的核发日期计算。有效期内未实施的,过期失效。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政许可证有效期按实际许可期限计。
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失效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
【绿化行政许可的监督】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通过审批系统或者内部网络平台及时共享,便于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城市绿地树木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由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法,组织对被许可人城市绿地占用及城市树木移植砍伐、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被许可人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内容实施,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绿地占用】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城区内,占用城市绿地不满二百平方米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城区内,占用城市绿地不满二百平方米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二百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建设面积相等、类型相同的绿地;不能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确需长期使用的,按照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绿地占用】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绿化确需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实施。
【占用绿地施工公示】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当告知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作告示牌,将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城市树木砍伐、移植】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经批准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管理责任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其中在市属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由相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原则上补栽同一品种的城市树木,并且补栽城市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百分之五十。
经批准移植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进行移植;移植未成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树木的砍伐、更新】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城市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按《济南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砍伐、更新:
(一)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城市树木的修剪】第二十五条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修剪城市树木,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倾倒等危及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绿化管护单位可先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绿化主管部门。
【地下管线及设施】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化树木根茎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执行。
因城市建设确需在绿化用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设施废弃的,建设单位应当彻底清理地下设施基础,及时恢复绿化。
【绿色廊道保护】第二十七条 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确认为绿色廊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
【认建认养概念】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一定程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以提供资金、物资等资源的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行为。
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城市树木和城市绿地的性质、功能、养护责任主体和产权关系。在认建认养期内,永久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所涉及的城市树木移植或者城市绿地恢复费用归城市树木绿地产权单位所有。确需进行恢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认建认养的协议】第二十九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与城市树木绿地的管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应当明确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单位、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认建认养。联合认建认养须在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与城市树木绿地管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认建认养期限,最低不少于1年,最高不超过10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认建认养期内,城市树木绿地管护单位与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并在终止认建认养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
【认建认养的奖励】第三十条 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的,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颁发相应证书。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的,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2年。
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为享有冠名权的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设立冠名标志,标志设置应当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
【认建认养程序】第三十一条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社会单位和个人可认建认养的公共绿化资源,并在每年春季绿化前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有意愿参加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签订认建认养协议,并于签订后将协议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认建认养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其认建认养的城市绿地内增设建(构)筑物(含广告牌)等,不得私自围圈绿地,不得改变城市绿地内建筑物规划使用性质,不得在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内进行任何经营性活动。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园林绿化部门和所在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乡村绿化和保护】第三十三条 乡村绿化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节俭务实开展绿化美化工作。推广使用乡土树种用于村庄绿化,乔木树种配置比例不应低于70%。
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绿化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庄自主开展四旁绿化、庭院绿化。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镇(街道)、乡村加强乡村原生林草植被、小微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镇(街道)应当组织村庄制定村规民约,严格落实“禁烧”“禁牧”管控措施,加强集体林地森林防火、封山育林等资源保护,指导村基层组织、村民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义务植树地点】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所在地区的义务植树活动。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义务植树地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同意。
【古树名木的保护】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管护协议。对于养护责任不明确的古树名木,由县级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管辖范围实行兜底管理。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应当保持土壤透水、透气性,不得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及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保护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危及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生存的,应当依法拆除。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各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古树名木的移植】第三十六条 对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禁止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避让,留足古树名木保护空间。对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有效期】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2
《<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2022年3月1日,《济南市绿化条例》开始施行,为有效衔接该条例,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起草形成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7年3月21日,《城市绿化条例》进行了修订,2019年我市机构改革成立了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致力于构建全市一体化绿化格局,加之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事业发展仍存在发展不均衡、保护不到位、政策不统一、体制机制不顺畅等问题,生态系统退化等依然严重,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仍然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为进一步理顺制度,逐步实现目标方向一体化、规划一体化、政策保障一体化,我局在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工作室、市司法局等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积极推进《济南市绿化条例》的调研、起草、出台等工作,最终《济南市绿化条例》于2021年10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绿化条例》立足大绿化发展格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如规定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村绿化规划,对乡村公共区域进行绿化美化;增加了刚性约束力,确保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如城市建成区特定区域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地面积;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减少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外,《济南市绿化条例》在具体内容上修改了建设项目绿地率,调整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的要求及处罚内容,新增了绿地建设责任主体、永久保护绿地制度等内容。为有效衔接《济南市绿化条例》,亟需制订出台一部配套的《实施细则》,更好地发挥该条例在绿化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工作安排,起草小组对前期《济南市绿化条例》制定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了梳理,通过问题研究、处室交流以及网络咨询等形式进行了调研,初步形成了《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草稿)》,并于5月23日至5月27日向区县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于6月13日至6月20日向机关有关业务处室进行了意见征求,于7月5日至7月14日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区县实地了解《济南市绿化条例》施行情况以及下一步需要在《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中进行明确的事项。此外,调研小组多次通过听取汇报、小组会议、查阅有关资料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研究。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制订出台《实施细则》,拟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一)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建设项目绿地率如何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但未明确国家标准的具体适用,因此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建设项目绿地率适用国家标准的名称,及国家标准有新规定的如何适用。
(二)通过实施细则解决绿地率不达标问题。《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切实起到了严格控制城市绿地减少的作用。但实践中,因道路、消防等必要性建设指标的限制,确实存在建设项目绿地率无法达标的情况,因此为平衡城市绿地保护及城市建设发展,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绿地率不达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易地建设与配套绿地不足部分同等类型、同等面积的绿地,无法就近易地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三)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的具体情形。《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绿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结合实践中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难点,拟通过《实施细则》细化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未申请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最终验收的,视为质量监督验收不合格。
(四)通过实施细则明确立体绿化扶持政策。《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立体绿化扶持政策,对发展立体绿化予以支持”,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实施多种形式绿化的扶持政策,如顶面绿化、屋顶绿化的绿地面积折算。
(五)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获得许可文件的有效期。目前《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仅规定了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及古树名木迁移须取得行政许可,但未规定许可文件的有效期,导致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获得许可后多年不实施的问题,因此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前述许可文件的有效期,如有效期限为3个月,自行政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载明的核发日期计算。有效期内未实施的,过期失效。
(六)拟通过实施细则解决,建设项目不涉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但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济南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办理程序,但实践中存在因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等不涉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但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情形,因此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此种情形下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办理。
(七)拟通过实施细则解决移植城市树木的手续办理问题。《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未规定移植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但《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移植城市树木应当办理行政许可,且实践中确实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监管城市树木移植,因此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移植城市树木的手续办理问题,如任何单位和个人移植城市树木的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八)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相关问题。《济南市绿化条例》仅规定了树木砍伐的行政许可,未规定树木砍伐的补栽、树木更新、移植未成活、应急砍伐修剪等问题,因此拟通过《实施细则》完善城市树木砍伐、移植、更新的相关事宜,如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原则上补栽同一品种的城市树木,并且补栽城市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百分之五十。
(九)拟通过实施细则明确认建认养的鼓励政策。《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鼓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拟通过《实施细则》细化认建认养的鼓励政策,如认建认养城市树木绿地的,按规定折抵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拟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文件有效期为3年。
五、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