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
按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环委〔2023〕1号)要求,现将我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予以公开,清单将根据具体事项调整情况等,实行动态调整更新。
1.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2.负责国土造林绿化及森林湿地资源管理等工作。实施森林湿地资源保护、监测、恢复与发展工作,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等相关工作。以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开展防沙治沙工作。
3.负责组织和督导城区绿化养护管理及协调裸露地面绿化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园林和林业绿化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实施情况。
4.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各类园林和林业绿化等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旅游观光船舶、观光车(内燃机驱动)污染防治。
5.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各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拟订全市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工作。
6.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动态监测、统计评估工作。
7.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8.负责全市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市级以上公益林县级区划界定。指导监督森林资源、草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保护利用。
9.负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10.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重污染天气城市绿化施工工地应急减排措施。
11.加强本职能领域涉及生态环境舆情的引导、宣传和管控相关工作。
12.通过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方式,推进林长制工作,按职责做好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