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720/2025-00174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11-07 发布日期: 2025-11-07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移植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园林字〔2025〕32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区县(功能区)园林绿化和行政审批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移植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1月7日
济南市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移植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关于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5号),我市已取消树木移植审批许可事项。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规范树木移植行为,强化全过程监管,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城市树木(除古树名木外)移植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严格落实《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的规定。
对以下符合相关规定移植树木的情形,园林绿化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一)绿地树木密度过大、立地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进行调整移植的;
(二)因树木生长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影响,且通过修剪等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需对树木移植的;
(三)建设项目占用绿地已获取审批许可的,需对占用绿地范围内树木进行移植的;
(四)城市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需对建设红线范围内原有临时绿化树木进行移植的;
(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移植树木的。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树木移植的监管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督检查。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区县园林绿化部门的监管工作。
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树木移植技术指导和监管工作,开展日常巡查及专项监督检查,并建立完善的树木移植监管档案。
第五条 城市树木移植应依法、规范开展,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率。
符合相关规定需要移植树木的,树木移植实施单位应制定移植方案,明确移植树木品种、数量、规格,以及移植位置、时间、保活技术措施等。树木移植前,须在实施绿地范围内设置公示牌;公示信息应包含移植树木的原因、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施工内容、投诉电话等;公示期从施工开始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移植树木时,为保证树木成活,应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一)移植前应按照“疏枝为主、短截为辅”的原则,分类分级对树冠进行合理修剪。
(二)对确因重大工程需要反季节移植的城市树木,应选择在早、晚或阴、雨天进行移植。工程时间要求非紧迫的,应按照落叶树、常绿树的正常移植时间实施。
(三)移植场地环境应最大限度接近原栽植区域立地生境,如气候、土壤酸碱度和肥力、水质等。
(四)涉及城市树木周边环境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对可能受损的树木采取保护措施,包括设立保护区域、使用保护物料包裹树干、设置临时支撑、定期检查树木健康状况等。
第六条 因绿地树木调整、安全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属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等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移植实施单位应将移植方案报区县园林绿化部门研究;属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权属单位同意后,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应指导实施单位制定移植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占用绿地范围内移植树木的,在审批部门征求绿地占用意见时,区县园林绿化部门、绿地管养单位应会同占绿项目责任单位对占用绿地范围需移植的树木进行核实,提出优化意见;在建设单位获取绿地占用审批许可后,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或绿地管养单位应与占绿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签订树木移植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移后管养、成活率要求、相关费用等,并指导树木移植实施单位制定移植方案,便于后期监督管理。
第八条 新建建设项目因设置出入口等需对行道树移植的,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应核实规划、交警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意见,并结合现场情况提出优化意见,指导树木移植实施单位制定移植方案。
审批部门在办理相关项目占绿审批时,应分析绿地占用和树木移植的关系,对有移植树木的,应告知申请人同时征求园林绿化部门意见。
第九条 对于建设红线范围临时绿化树木的移植,区县园林绿化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树木移植协议,有序开展移植工作。
第十条 对树木移植数量较大(绿地树木50株以上或行道树10株以上)以及重点区域的树木,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应将树木移植方案报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市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园景区范围内树木移植,由公园管理机构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研究。
第十一条 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应积极对接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建立联系机制,及时了解居住区、单位有关树木移植行为,便于开展监督和指导;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方式,或设立市民监督专线,畅通市民投诉和举报渠道,了解市民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对未按照相应规范移植和保护的,及时督导整改;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擅自移植树木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结合园林绿化普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园林绿化普法培训等形式对规范树木移植的条件、流程、措施等开展宣传,使“移者通其道,管者尽其责,用者督其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